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612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X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梦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8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44号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展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