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300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44号1号楼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盟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