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金龙、路改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辖3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路改莲,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初村。
法定代表人:衣春霞。
原告***与被告曲金龙、路改莲、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曲金龙签订《***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曲金龙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原告位于山镇易发路3号约429平方米办公楼厂,工程总价款65万元;被告曲金龙进场后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施工至一层支付10万元,施工至二层再支付5万元,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10万元,外墙完工和室内完工再付15万元,余款5万元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被告曲金龙应按建设局审核备案的蓝图和文本为准施工,且需保证工程经验收合格,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但因曲金龙个人无资质,其挂靠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便获取资质。故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与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用于备案,但双方同时明确约定该合同仅用于相关部门备案,获取开工许可的相关手续所用,工程造价、工期等双方仍按原告与***签订的合同履行。后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曲金龙提供的混凝土标号不达标、未按照施工程序施工等原因,导致建筑主体圈梁和立柱质量不合格,经书面通知被告拆除重建未果,相关部门不予验收,无法再进行施工,现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已按双方合同约定三层封顶时应给付工程款35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曲金龙拒不解决,亦不施工。被告路改莲系曲金龙之妻,且工程款由其收取,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应对曲金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曲金龙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厂房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已支付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员额法官****,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原告***系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谢某之配偶,该院不便审理,请示本院指定管辖,符合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