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761号
原告: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73Q727),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颐青园小区2#-3。
法定代表人:李爱东,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被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跃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92195L),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初村。
法定代表人:衣春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元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2670082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琳,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元晟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4元,由威海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丹
人民陪审员  邹存富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