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204号
原告:环翠区诚慧建材经销店,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占地,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绮秀,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初村。
法定代表人:衣春霞,总经理。
原告环翠区诚慧建材经销店与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环翠区诚慧建材经销店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翠区诚慧建材经销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