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5155号
原告:××,女,汉族,现住威海市世昌大道。
原告:××,女,蒙古族,现住威海市文化西路。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92195L,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初村。
法定代表人:衣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现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