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390号
原告: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兰计,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任单元员工。
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八一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卞彤,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现伟,任单位员工。
被告:山煤集团左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平王村山煤集团宏源煤业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尹万杰,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焦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光,任总经理。
原告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与被告山煤集团左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权能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设计院、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左权能源公司、焦煤集团煤业公司赔偿停工待建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费用损失24636250元。2.依法判令左权能源公司、焦煤集团煤业公司赔偿停工待建期间架管扣件租赁费费用损失4131525.77元。3.依法判令左权能源公司、焦煤集团煤业公司赔偿停工待建期间现场值守人员人工费费用损失6616044.72元。(以上三项损失费用合计35383820.49元。)事实和理由:***设计院(原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左权能源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了《山煤晋中智能物流中心选煤厂及铁路快装系统》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对工程具体承包范围、设计及施工日期、工期、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工程款支付等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设计院依据总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条3.3款分包约定,把《山西晋中智能物流中心选煤厂及铁路快装系统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内容中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所涵盖的内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分包给了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左权能源公司因工程建设资金出现问题于2014年11月15日全部工程进入停工待建状态,截止2021年11月30日仍未复工复产,停工待建期已达7年之久。在这期间***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经多次向左权能源公司及焦煤集团煤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向二被告主张支付已结算挂账的工程进度款、停工待建期间的费用损失以及确定工程项目复工的具体时间,但迟迟不予明确答复。直到2019年1月发生上访事件后,才引起左权能源公司及焦煤集团煤业公司的重视。随后,左权能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在由原告方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纪要中议定:“项目会继续建设,由于受融资条件限制,具体复工时间待定”;时隔8个月后,左权能源公司在2019年9月3日发给***设计院的《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中告知:“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11月初复工”;但事实是2019年11月未能复工。又过了4个月后,左权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发给***设计院的《关于晋中智能物流中心选煤厂项目重新启动前期准备工作的函》中又告知:“我公司负责建设的晋中智能物流中心选煤厂项目因资金问题,自2014年11月停工至今,经多方努力,今年10月已与北京华正中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定合作关系,并在11月8日与该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后续投资与建设由山煤集团左权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正中鲁能源科技有集团公司(即:焦煤集团煤业公司)也已明确表态,全力推进该项目顺利建成。”关于停工待建期间的施工机械设备、架管扣件及现场值守人员的费用在本函中告知:“目前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待工期间产生的机具、人员费用,我公司以前期遗留问题形式已形成文字材料,一并报至召开董事会的汇报材料中,由我公司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待工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解决该问题”;随后又间隔7个月,左权能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7日发给***设计院的《关于山煤集团左权能源有限公司选煤厂项目后续建设的情况说明》中,对***设计院向其主张支付在停缓建期间产生的人员、机具、材料费用等情况答复:“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及停缓建期间费用损失,会由左权能源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审计单位完成工程量认定工作,该项工作计划于9月底前确定审定工作开展时间,完成审定后,步入结算程序。若到时未完成,且左权公司无任何后续推进措施,总包单位可履行正常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间隔10个月,左权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发给***设计院《关于山煤集团左权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评估选煤厂项目停工期间产生费用工作的通知》告知“对选煤厂项目是否续建的问题,集团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在选煤厂项目是否续建未确定的情况下,先对选煤厂项目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认定,如对费用损失不能达成一致,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通过左权能源公司的上述函件及通知,可以充分证明被告方对工程项目的复工复产出尔反尔,一会儿告知项目复工,一会儿又告知是否续建无法确定,一会儿又告知“腾笼换鸟”寻找其他投资公司等等。其结果是既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复工复产,也没有对停工待建期间的费用损失予以确认赔偿,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合同违约。因被告方的重大合同违约,造成了***设计院、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35383820.49元巨大损失,其中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损失24636250元(详见证据);架管扣件租赁费损失4131525.77元(详见证据);现场值守人员人工费损失6616044.72元(详见证据)。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左权能源公司与焦煤集团煤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左权能源公司隶属于焦煤集团煤业管理公司,遂左权能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涉案工程项目的决策权、资金筹措及拨付都是焦煤集团煤业管理公司实施,故焦煤集团煤业管理公司与左权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停工待建期间费用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有凭有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诉状可知,***设计院与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设计院与左权能源公司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设计院与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但是二原告系不同民事主体,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处于不同法律地位,其主张诉求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其诉讼请求亦无法分割,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宜合并审理。故对于***设计院、邢台矿业集团工程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