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78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衡水市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刚(系原告父亲),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鱼智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街以北,贺兰山路以东(石嘴山市中医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宇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艳新,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第三人: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兰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葛艳新,第三人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