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81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继 越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思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