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辽东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地矿辽东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岫岩太平洋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民终22号
上诉人辽宁地矿辽东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地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岫岩太平洋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岫岩康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问题如下:1.二审中,上诉人辽宁地矿公司申请对证据“钻井工程验收单”中建设单位处的签字与鉴定样本被上诉人岫岩康养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公司章程》与两份《股东决定》(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7月23日)的签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故你院在重审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2.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辽宁省岫岩红旗子乡茧场岭地热勘查报告”,其主张根据该报告内容,上诉人施工的温泉井位置发生偏移,故你院在重审中亦应查明该事实后再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地矿辽东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涛 审判员  王娟 审判员  霍健
法官助理张瑞虹 书记员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