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名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34753号
原告:广东名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56Q4H。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娟、何万龙,均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69E。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58。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广东名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系深圳市宝安区2019年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工程的中标单位,委托原告负责涉案工程的九围河污水处理厂方案设计、泵闸维修改造工程设计、补水完善工程设计、石岩生态库补水泵站工程设计以及污水泵站改造及修复工程设计,并约定上述委托设计费按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的项目总概算和设计费费率结算。但在原告交付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后,被告要求原告向第三方交接后续设计事项。为此,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分别向两被告寄出《关于催收设计费及明确后期工作安排的函》,但两被告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均无任何回复,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拒不支付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893.3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设计费事实清楚,被告要求原告交接后续设计工作又拒不支付已交付成果的设计费,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合共893.38万元及利息16192.51元(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以拖欠893.3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止,并主张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根据原告起诉内容,涉案工程范围较大,且以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的项目总概算和设计费费率进行结算,因此本案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便利,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现场勘查,故本院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 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原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