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3206号之一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天澜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850278X0。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4MB1A378169。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2664073P。

法定代表人:冯学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巨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景洪

人民陪审员  杨久海

人民陪审员  潘绍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惠中

书 记 员  王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