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3206号之一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天澜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850278X0。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4MB1A378169。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2664073P。
法定代表人:冯学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巨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景洪
人民陪审员 杨久海
人民陪审员 潘绍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惠中
书 记 员 王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