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3388号之二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天澜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850278X0。
法定代表人: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达,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星光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青枫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6786775924。
法定代表人:瞿拥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梅,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梅,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星光学校、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3.99元,减半收取计13127元,由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可 萍
人民陪审员 杨德兰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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