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巴洲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998号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850778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妈9150011373659370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巴洲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0131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巴洲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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