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大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4幢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850278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中段人民武装部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41F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陕西中***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49504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4760元,由被告陕西中***文化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大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529800元。执行过程中,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