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威海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5112号之三

原告:威海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38-8。

法定代表人:张新杰,执行董事。

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

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董事长。

原告威海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9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华贸支行账户的存款,此后因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部分理由成立,本院遂作出(2020)鲁1002民初51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已按照调解意见已经履行相应义务,并附银行转款凭证,据此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华贸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