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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13342号
原告: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26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琦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轶炜,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东路198号1层101-1室,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85,6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85,6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将某2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组织的“遵义茶上海旗舰店软装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并于同月23日被确定为采购服务商。根据约定,被告本应预付一半款项,但其以项目紧急但合同审批、付款流程缓慢为由,要求原告先行启动采购,并出具了《采购确认单》,其上载明了报价项目及采购金额。双方后于2020年10月15日完成了《软装采购合同》的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之托采购定制类软装物品,具体类别和数量详见附件清单,被告于某1签订及生效后5日内支付50%款项即192,838元,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被告于某2原告的付款申请、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的5个工作日支付余下款项,每迟延一天则应支付合同总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完成物品交付,被告验收完毕。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间除本案所涉合同之外,原告还因要为被告经营的该处店铺进行装修、组织开业等与被告建立了其他法律关系。也正是基于此合作背景,原告结合店铺整体布局需求,确定物品的种类、色调、尺寸等,部分系原告自行生产、制作,部分系原告设计图样后委托行业内知名厂商即南谷家具按要求加工。原告对外采购之时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有所增加,且第三方也考虑了原告对尺寸、规格等定制要求,不能仅凭被告当前的询价来确定物品价格。该些物品的大小、尺寸、单价、总价等均明确记载在被告盖章确认的《采购确认单》中,被告投入运营开业数月,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也从未向原告反映过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经多次催款,被告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较合同之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有所下调,且起算日已延后按被告开业之日即2021年2月1日主张。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所涉《软装采购合同》无效。被告系国有全资公司,其对外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投标,而参与投标的主体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被告有理由怀疑其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合同应为无效。二、本案系委托法律关系,并非买卖或定制。被告委托原告采购店铺所需的桌椅等,然原告交付的物品没有材质证明、合格证等,从被告网络询价来看,原告交付的物品价格明显虚高,且原告拒绝提交其对外采购的证明文件供被告查验,故原告并未完成受托义务,被告不应支付价款。三、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法院认定被告需支付款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应超过银行贷款利息,且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企业名称于2020年12月9日由“上海XX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邀请函》,载明:因遵义茶上海旗舰店装修施工已经正式展开,软装采购也需密切跟进,现特邀原告来参与软装采购竞争性谈判。如原告有意向参与本次竞标,请于2020年9月21日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意向。并请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15点携原告的营业执照、采购方案、报价等相关资料(请装袋密封,并于说明会时启封)来被告进行设计方案和报价说明。
同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遵义茶旗舰店软装采购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遵义茶旗舰店软装采购项目的三方竞争性谈判,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经被告和专家组成员综合比较、评审,按照程序,最终确定原告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商。现特通知原告,请原告收到本通知后携本通知、资质证书、响应文件于三日内前往被告签订合同。
同月24日,被告向原告致函两份,其中一份载明:由于被告付款流程较慢,需由采购方来垫资项目合同的预付款192,838元。被告承诺在付款流程走完后及时向采购方(即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另一份《采购确认书》载明:上海遵义茶旗舰店软装采购项目,原告提供采购清单确认并确认采购金额。由于项目紧急,为确保开业,请原告先行启动采购工作。相关的合同和垫资商务款待被告流程走完后,按合同要求完成付款。
2020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软装采购合同》,载明:原告受被告委托采购定制类软装,具体类别和数量详见下列清单。第一条为产品名称及清单,表所列产品由原告负责按被告要求生产、运输、安装。第二条为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由原告承担。产品质保责任由货物厂商承担,原告应为此提供必要协助。第三条为验收方法,以上所有家具、软装材质、款式,均按双方所确认的设计方案生产、送货。送货后被告应及时验收,送货完成五个工作日后,被告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第四条为货款结算办法,采购合同签订及生效后5日内,被告支付合同价的50%作为本项目的预付款,即192,838元;原告安装调试完成后,被告收到原告的支付申请和正式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尾款,支付价款为合同总价的50%,即192,838元;尾款支付前,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为交货规定,本合同生效起31个自然日内完成,具体送货日期,双方可协商时间……第七条为违约责任,被告保证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款,每延迟付款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支付首付款的,本合同交付期限相应顺延。本合同货物为定制品,无正当理由,被告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为《报价单》,其上按区域列举了产品描述(包括:效果图、场景图、图片、产品、尺寸、材质、数量、单位、单价、小计)。一楼新零售体验区,有定制拼接方桌5张(单价6,500元,小计32,500元),四方凳8张(单价2,000元,小计16,000元),南官帽椅2把(单价3,800元,小计7,600元),定制茶席3张(单价500元,小计1,500元),定制帘子13.2平方米(单价300元,小计3,960元);一楼直播空间,有定制茶席2张(单价500元,小计1,000元),不规则大板茶台1张(价格2,500元),定制装饰屏风+架子+皮扣1组(价格为25,000元),地毯10平方米(单价550元,小计5,500元)。一楼喝茶休闲区,有定制长桌1张(价格12,000元),圈椅1把(价格7,100元),长凳1把(价格11,000元),方凳1把(价格6,000元),鼓凳2把(单价1,600元,小计3,200元),屏风1张(价格22,100元),定制可拼接方桌3张(单价11,000元,小计33,000元),官帽椅2把(单价7,100元,小计14,200元),方凳6把(单价6,000元,小计36,000元),定制装饰画1组(价格3,000元)。二楼定制艺术画1组(价格8,000元),防晒隔热云纱250平方米(价格62,500元)。以上共计21类物品,“效果图”、“场景图”、“图片”三栏处均为彩色图片。该报价单最后载明物品小计为313,660元,运输费2%为6,273元,安装费2%为6,273元,服务费12%为37,639元,合计为363,846元,税收6%为21,831元,总价为385,676元。
同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验收单》,载明: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现已完成内容。由于工程工作量大,工期紧张,希望被告尽快对此项事宜予以回复。被告相关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同时,双方还共同盖章确认了《家具软装验收确认单》。该文件所列物品与前述《报价单》完全一致,产品描述项目无“单价”、“小计”两项栏目,另增“现场图片”、“确认收货”两栏。
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金额合计为385,676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6%。审理中,被告认可收到。
同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遵义茶上海旗舰店软装采购项目的催款公函》,载明:项目已于2020年10月18日全部验收完工……请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以上款项。
5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
另,被告为证明其提出的合同无效之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湄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湄潭国资委)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通知、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所涉店铺运营项目方案报批材料;3.所涉项目竞争性谈判相关材料以及三家报名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被告另为证明其提出的价格虚高之主张,还提交了其自行询价的相关材料。
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察,当日被告店铺处于运营之中,经查看,双方确认仅定制茶席中缺少一块蓝色布料,其他物品均摆放在现场,且与《报价单》所列一致,其中一楼喝茶休闲区的定制长桌、圈椅、长凳、方凳、鼓凳、屏风、定制可拼接方桌、官帽椅、方凳、定制装饰画有“南谷”标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软装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合同无效之抗辩,从查明事实来看,合同订立前期所涉《邀请函》等可反映出被告自行向原告发出的项目邀请,并由被告自行评审后确定原告作为交易对象。现被告又以原告与其他参与主体系关联公司,在合同招投标环节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双方虽对该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存有异议,但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软装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报价单》明确记载了标的物的产品名称、尺寸、材质、数量、单价,尤其以彩色图片的形式载明了标的物的效果图、场景图。由此,原告基于该合同项下负有的义务则是按此要求交付相应标的物。进一步从合同履行状况来看,原告完成交付后,双方共同签署《家具软装验收确认单》,该文件记载物品与前述《报价单》完全一致,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交付物品与双方约定存在不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本院认定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协议项下的交付义务。不论双方合同性质如何确定,原告均有权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主张相应的合同对价。被告辩称原告应某对外采购凭证,并无合同依据。所涉标的物对价系双方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已合意确定,被告辩称价格虚高亦未提交相应证据。由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款项385,676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查明的履行情况,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确会造成原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诉讼成本损失。鉴于某1中有明确的约定,被告辩称标准过高要求调整,原告业已作出适当下调。基于违约金兼具惩罚违约及弥补损失的功能,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违约情节,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价款385,676元;
二、被告上海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旅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85,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5.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