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全,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金河狸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路2号重科院(一期)A栋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JM2F4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海卓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路2号重科院(一期)A栋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8023165M。
法定代表人:刘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金河狸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海卓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 茜
书 记 员 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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