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1444号
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3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4306780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5月31日生,系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市雁江建投水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2FPKQ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建投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资阳市雁江建投水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所欠款项,故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2元,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强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