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2671号
原告: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橙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橙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宋林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