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与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实际上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海尔路办公,即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本案应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即墨市,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