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法。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29585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5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并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法名下的房产,现案外人就该处房产的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于永攀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