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318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南龙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72371029。
第三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1269867E。
原告***与被告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国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