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执异79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鲁02执10号】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鲁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1839303.07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967647.04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1839303.07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进行计算);二、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的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9月,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鲁02执10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1日,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2022年10月21日,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案涉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2022年10月30日,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法制报、债权转让确认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认可**取得案涉债权。因此,**变更其为本院(2022)鲁02执1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执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                  英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118110701040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兰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