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外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元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906,950元,申请执行费105,30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对于本案抵押财产,因本案债权正在转让,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