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08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126986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