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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08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126986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