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人民政府,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8民初851号
原告:韩淑莲,女,195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辉,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韩淑莲长子。
原告:王颖妮,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苑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韩淑莲长女。
原告:***,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韩淑莲次女。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57350599519。
法定代表人:王鹏彬,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系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街XX号XX号楼XX楼XX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兵,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沣京管委会职工,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红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94FN9R。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男,1980年9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韩淑莲、王辉、***、王颖妮与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西安红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韩淑莲、王辉、***、王颖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被告沣京管委会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峰、李建兵,红磡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淑莲、王辉、***、王颖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113619.9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6日四原告近亲属王黑牛外出未归,次日上午在西安市鄠邑区周北十字东拆迁房屋内发现王黑牛因坠楼死亡。两被告系该拆迁项目的实施人和管理人,具有安全管理义务,未在该施工地段进行全封闭围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使社会人员轻易进出施工地点;两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支持以上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8年12月27日照片12张,证明王黑牛出事现场,两被告仅在公路边围挡,而进村路口及支路未设置围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管理疏忽的漏洞。
2.王黑牛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证照片;证明2018年12月27日王黑牛高空坠落死亡,已注销户口。
被告沣京管委会辩称:对原告亲属跌落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系拆迁施工现场,在拆迁户室内,不属公共场所;且已设置围挡,并采取安全措施,被告不是侵权行为人,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沣京管委会提供的证据有:1.2019年1月3日其与红磡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证明红磡公司承包了XX村拆迁工程施工,并承担安全责任事故责任;2.证人高浦、闫林军证言及照片、视频;证明拆除现场设置有铁皮围挡、围挡上有警示标语;出事当天上午红磡公司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有救护车和警车,部分围挡被打开进入事故现场;并在国维淀粉厂门外发现有一辆三轮摩托车。
被告红磡公司辩称:原告亲属的的死亡系自身行为造成的,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红磡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认为事故发生在拆除现场,有围挡及工程概况、环境保护监督栏等标示,现场非公共通行区域;对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及殡葬证等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人系红磡公司工作人员,不能证明视频拍摄时间及围挡完整。红磡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称视频系其工作人员在事故当天巡逻时用手机拍摄的。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系事故现场外围,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四原告均系王黑牛近亲属,2018年12月27日王黑牛被发现在西安市鄠邑区XX村拆迁现场围挡内,其中一拆迁户废弃房屋室内跌落死亡。事故发生前XX村拆迁现场均用围挡阻挡,无正常出入口;在围挡外墙面有“此处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语。另查明,红磡公司系XX村拆迁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单位,2019年1月3日沣京管委会与红磡公司签订合同,由红磡公司承包该项目拆除工程,费用合计7086037.60元,约定施工人员等安全责任事故由红磡公司承担。2019年1月14日四原告持上述请求诉至本院。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王黑牛在XX村拆迁现场废弃房屋内跌落死亡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现场系在封闭的施工现场内,并非公共场所,且原告未经允许进入现场,故本案被告对于受害人无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3619.9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淑莲、王辉、***、王颖妮要求被告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西安红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113619.99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韩淑莲、王辉、***、王颖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筱会
人民陪审员张宏斌
人民陪审员刘亚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