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294号
原告:北京九元天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2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北京九元天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九元天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申请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九元天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元天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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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