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腾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2民初114号
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万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林、苏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包头市腾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建东,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腾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