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513号之一
原告: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兴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静,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供应链部内勤,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确山县公费医疗医院)。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涛,院长。
原告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确山县公费医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39762.88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9782.96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详细计算方法及依据见附表《损失计算明细》),以上两项共计2449545.84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有效期五年,合同账期60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配送被告所需药品。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应药品并开具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依据《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回款明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完成最后一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2252663.04元。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应付货款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2339762.88元货款。2020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元。故截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2239762.88元。
被告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驻马店市确山县,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住所地虽然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但双方通过从河南省医疗招标采购网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药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作出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唐白旦
人民陪审员  汪清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