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民初5352之二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戴东红,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戴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方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