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136号
原告: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镇西平乡村村西。
经营者:赵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幢2层1-3内2083。
法定代表人:吴凤茹。
原告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与被告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晋州市友信探矿机械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