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26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河南省项城市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其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永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