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81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迪,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68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