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6812号
原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后王各庄村村委会南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路南彩段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