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8908

申请执行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后王各庄村村委会南侧1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燕,女,19791113日出生,汉族,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1101,组织机构代码 101174261

法定代表人:董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1111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80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11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 774 00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机动十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另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土地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土地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 137 083.14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80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