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226号
申请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后王各庄村村委会南侧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75750972。
法定代表人:胡成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1157573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115757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