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后王各庄村村委会南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胡成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润德,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璎涵,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上诉人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施图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请求按照该条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惠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该院有权受理,没有充分考虑到便于上诉人诉讼方便及诉讼经济问题。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惠民县,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惠民县。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红娟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