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8民初676号之一
申请人:阜城正得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建桥乡王弓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MA0DT64C7W。
法定代表人:杜春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敏,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71744553B。
法定代表人:王荣,经理。
原告阜城正得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阜城正得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区支行账号为11×××17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城正得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区支行账号为11×××17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区支行账号为11×××17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晓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门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