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659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东(安装公司锅炉冷冻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宿文红。
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衡水市开发区尚品林溪小区5号楼2单元1502房。
负责人:张远航。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对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名下价值1083051.2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八万三千零五十一元二角九分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