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200号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7号东(安装公司锅炉冷冻公司)5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宿文红。
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衡水市开发区尚品林溪小区5号楼2单元1502房。
负责人:张远航。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名下价值1083051.2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八万三千零五十一元二角九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