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强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博世谷(北京)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81民初262号原告:山西强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大运路东曹三泉村。法定代表人:任新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世谷(北京)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三街*号金隅嘉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原告山西强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8年2月27日原告山西强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北京)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强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