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9989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8389出生。

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号院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4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六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