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2538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中国北斗产业园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号院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三十八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莹莹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