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跃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4493号
原告:北京腾跃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粮食局军粮供应站北侧3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村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跃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378.13元及利息(利息以8378.1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2018年***村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村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工程合格,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现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村委会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和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村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原告已依约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双方也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但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认可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从涉案工程竣工结算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确实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腾跃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78.1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78.13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