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1041号
申请人: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北座10号楼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8969470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孵化器3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6856N。
法定代表人:贺恒,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777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777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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