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4083号
原告: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北座10号楼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896947024。
法定代表人:刘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孵化器3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6856N。
法定代表人:贺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苑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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