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董卜堂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东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董卜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罗店村委中罗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宗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罗店村委中罗二组。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源,天津永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孵化器346室。
法定代表人:贺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铎,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禹宗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诉求因停工造成的损失1414400元,其一审提交的签证单中有东营海普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名监理人员签字,***、禹宗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均不认可。但综合一、二审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表明,***、***因涉案工程停工并造成损失,应是客观事实。对于停工原因、停工天数、停工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建议追加渲和新材料(滨州)有限公司、东营海普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案情,一并解决各方当事人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牛立敏
审 判 员 黄跃江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文燕
书 记 员 崔玮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