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2执保49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增1号天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68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96.4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96.4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96.4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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