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3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科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王岩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机场管理公司没有将案涉车辆更换发动机的事实告知***,***在购买及过户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车辆被更换了发动机,机场管理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案涉车辆非国有资产,因更换了发动机,不仅影响车辆的价值,还造成***不能出卖该车的后果,因此机场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场管理公司就案涉车辆委托相关部门予以拍卖,拍卖时即根据该车现状确定其价值,***通过竞拍取得案涉车辆,即其对该车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可。机动车在作为特殊动产予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已知该车存在更换发动机的情况,其仍与机场管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说明其对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认可。现***认为机场管理公司存在隐瞒及欺诈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陈秀玲